2021年15省份上调低工资标准
根据《最低工资规定》,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
梳理发现,年内,黑龙江、江西、新疆、陕西、上海、天津、西藏、北京、浙江、江苏、湖北、宁夏、甘肃、山西、辽宁等15地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。
具体来看,黑龙江从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,按区域分为三档。第一档为1860元,第二档为1610元,第三档为1450元,分别上调180元、160元、180元。
江西自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一类区域最低为1850元/月,二类区域最低为1730元/月,三类区域最低为1610元/月,分别上调170元、150元、140元。
新疆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,从4月1日起执行。月最低标准分别为1900元、1700元、1620元、1540元,均上调80元。
陕西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一、二、三类区分别调整为1950元/月、1850元/月、1750元/月,均上调150元。
上海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,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,增加110元。
天津7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2050元调整为每月2180元,上调130元。
缴费基数上限是指
缴费基数上限是指,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%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;
缴费基数下限是指,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%的,以上一年省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%为缴费基数。
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,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(私营企业职工、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%,私营企业法人、股东、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%);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。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。
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,中途不作变更。每年4-6月,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,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。